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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9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
(湖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结题管理,提高我省科学基金的资助绩效,促进学科发展,培养科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结题管理是指项目在执行期限终止后,为检查预期成果而开展的验收评议工作。

  第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管理,并具体组织和协调本细则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条 凡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进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 省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著目录(含SCI、EI、ISTP的收录情况)等(一式两份)和项目代表性论著(一式一份),并由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省基金办办理申请结题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1、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期间,申请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期间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附基金编号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3、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实施期间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项目计划资助(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4、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累计至少达到0.4(附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

  5、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附论文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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