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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基金办,《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评价项目依托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所在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办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第五章 项目的结题

  第二十六条 凡联合基金资助的项目,须进行结题。

  第二十七条 联合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并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省基金办办理申请结题手续。

  第二十八条 联合基金资助的项目须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进行结题。如另有合同约定的项目按合同要求结题。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省基金办核准后生效。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对完成优秀的项目在来年的申报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三十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联合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中的第三十条要求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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