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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项目,与资助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商议确定资助项目。由省基金办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批准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申请书基础上,根据审批意见,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报省基金办核准后作为拨款、检查和验收的依据。不按时报送《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又不提前说明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联合基金项目计划后,需根据计划规定的研究年限和资助经费,签署《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基金办审查。

  省基金办根据评审意见如对原研究方案有修改意见,应于一个月内通知项目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项目资助期内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按规定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于每年12月15日前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协议,就项目继续研究、资助经费和成果归属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报基金办审查同意后,项目的继续研究与管理按协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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