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七条 凡省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在职人员。具有中级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已获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除外)。

  第九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等联合参加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

  第十条 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联合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其时间与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同步进行。省基金办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十一条 联合基金申请书与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样式相同,申请者必须按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规定的格式,认真填写,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冒签或代签;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盖单位公章。研究期限为二年。

  第十二条 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领导和学术委员会审查、筛选,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基本工作条件能否保证等实事求是地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依托单位按规定的受理时间,按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统一将申请书、本单位申请项目汇总表及按规定录制的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报送省基金办。

  第十三条 申请者承担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结题的不能申请,同一年中申请者只能申请一个省基金项目(含联合基金)。

  第十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行限额资助,申请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开支。申请者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认真核算,要充分利用已有条件或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开展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评审与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同时进行。联合基金项目的初审、通讯评审、学科组评审的程序参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