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9日)停止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科技源头创新和促进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增进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以知识创新推动技术创新,吸引、培养和稳住科技人才,推动我省高校学科建设,促进我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繁荣与发展,特设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联合基金项目的管理,根据《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是省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组织申请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针对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活动中提出的重要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第三条 《联合基金》首先由出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基金办批准后方可设立。
第四条 《联合基金》按照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评审原则和管理模式,面向全省,限额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五条 联合基金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统一管理。各出资单位资助金额不低于30万元,划拨到省基金办专户上。由省基金办根据项目评审情况下达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课题经费。省基金办负责联合基金项目申请的受理、评审、立项和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联合基金的申请项目内容,应符合当年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所资助范围和企业在生产活动中提出的重要技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