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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九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有较好的专利成果或在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成效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报告》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规定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同时一年内对其所在单位的项目申请予以限制。

  第三十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中的第三十条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评价和登记等的管理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面上项目研究成果,除经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对受资助项目发表论文和引用总体情况进行检索,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面上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录情况)、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及时报送项目依托单位,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报送省基金办,省基金办将其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归档工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促其转化为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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