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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省基金办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或商请科技厅有关处室共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报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省基金办审批。

  (一)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省基金办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省基金办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凡省基金资助的面上项目,须按《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进行结题。

  第二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省基金办核准后生效。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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