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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十五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评审组成员个人可署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查通过后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项目,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七条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合同书》。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资助项目合同书》进行审核、盖章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四份报送省基金办,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基金办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基金办。《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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