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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等联合参加省基金面上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 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内可申请一项和参加一项面上项目。承担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省基金面上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第十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基金办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科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省基金办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至少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记名投票。提请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在学科组评审会上,基金办负责人须向评审专家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评审专家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四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省基金办可提请学科组评审专家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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