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9日)停止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也接受海内外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面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基金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
《规定》要求,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在职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者(已获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除外),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省基金面上项目的资助范围。
第七条 省基金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每年受理一次。自当年01月01日开始,01月10日截止。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省基金办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
《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本单位申请项目汇总表及按规定录制的全部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软盘统一报送省基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