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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科技网(http://www.hnst.gov.cn)上公布的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
  第三十三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细则》结题。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三十五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 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 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单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 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省基金办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4. 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
  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省基金办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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