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基金办。《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基金办评价项目依托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办每年安排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或商请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共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限省内)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审查同意后,由调出单位将结余经费拨至调入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基金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和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省基金办不予结题。
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省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