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并按省基金办规定的受理时间和要求报送申请。
第九条 省基金办每年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指南的通告,申请单位根据指南规定要求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自01月01日开始,01月10日截止。当年06月30日前基本审批完毕。省基金办每年发布关于申请事宜的通告。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省基金办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能力;
(四) 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十二条 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方式。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全省同行评议专家库,同行评议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或比较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情况,并且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
第十四条 选准同行评议专家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省基金办应客观、公正地选准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省基金办对此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