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提交评审组进行评审。提交评审的人选与规定指标之比不低于130%。评审组评审采用被评审者到会答辩制。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评审时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必须获评审组到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根据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异议期制度,评审组推荐的资助候选人名单将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为异议期。省基金办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对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审定。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必须获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
《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研究工作,按要求撰写研究计划,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基金办。逾期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中止对其资助并通报。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
《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办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邀请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此外,在资助期内以一定的方式加强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