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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29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我省科技人才战略,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学科)带头人,特设立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第二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是湖南省设立的专项科学基金,资助湖南省内的优秀青年学者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湖南省财政拨款,也接受海内外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的政策,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协调配合。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每年01月01日至01月10日申报受理。

  第七条 申请者应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必须是湖南省境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工作的科技骨干[具有相当于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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