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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2006修改)

  第六条 资助项目协作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的协作合同转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第八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于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学基金项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对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省科学基金委将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协作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省内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征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科学基金委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依托单位必须向省基金办提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止报告》,并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悉数返回省基金办。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两份报送省基金办,经省基金办审查签署意见后,批复所在单位核销。已拨经费结余,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省基金办和项目依托单位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编报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应经项目依托单位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意见方可上报。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项目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抵制和越级反映。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受理当事人或所在单位再次申报科学基金项目等措施,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基金办将进行抽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科学基金委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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