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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6修改)[失效]

  (二)项目负责人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报省基金办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指课题组成员前两位)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青年基金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将项目委托他人代理完成。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五章 结题

  第二十四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面上项目,必须按《规定》要求结题。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面上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以便其他科研工作者借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省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科学不端行为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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