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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2006修改)[失效]

  第十四条 省基金面上项目强调绩效挂钩,曾获得省基金各类项目资助且结题评为优秀者,再次申请的面上项目进入学科组后,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省基金办可提请学科组评审专家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评审组成员个人可署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查通过后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项目,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七条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评议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资助项目合同书》进行审核、盖章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基金办,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基金办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省基金办审批。
  (一) 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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