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对评审组推荐资助的项目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审定。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必须获到会委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
《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一个月内,根据申请时提出的研究工作设想,安排和部署,认真撰写《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依托单位审查后报省基金办。
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研究工作进展报告。逾期不报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缓拨或中止拨款。邮寄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
《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办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邀请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滚动支持,拨付后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获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管理规定》的要求结题。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结束后的三年内,省基金办和获资助者依托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办提出中止资助的报告。省基金办审查后核准,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省基金办调查核实后,以撤消对其资助,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和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