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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2006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7日)废止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字[2006]126号 200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我省科技人才战略,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特设立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
  第二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专门用于资助湖南省内的优秀青年学者及其带领的学术团队进行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湖南省财政拨款,也接受海内外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的资助工作,应符合国家或湖南省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同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培养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相协调。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 申请者应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创新性业绩,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创造性科研成果,或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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