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累计至少达到0.6(附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
(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附论文复印件);
(六)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七)撰写专著1部(附专著)。
(八)其它(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并由依托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省基金办办理申请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省基金办核准后生效。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依托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录情况)、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省基金办,省基金办将其作为《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三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一)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