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unan)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省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条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科技网(http://www.hnst.gov.cn)上公布的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
第三十二条 凡因故中止、撤消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基金办,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结题
第三十三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结题。省基金办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滚动资助的省基金项目须按合同书要求,采用专家现场验收的方式结题,其他类型项目在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附基金编号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项目计划之一资助 (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