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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2006修改)[失效]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中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两至三年;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三至四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资助通知的要求编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中如实组建完成项目的研究组成员(有省基金在研项目尚未结题者或当年也获得省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他人的课题组)、做好经费预算。研究计划执行中,按要求如实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及经费决算表,报送所在单位。研究计划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均应在结题三年后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报送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对受资助的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省基金办。《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基金办评价项目依托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办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等。组织专家对杰出青年基金和优秀面上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核准项目结题等。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办每年安排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或商请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共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限省内)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审查同意后,由调出单位将结余经费拨至调入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入单位完成后续的管理工作。若项目负责人调至省外工作,则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该项目,报省基金办审批。青年基金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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