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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2006修改)[失效]

  第八条 已承担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尚未结题者(含延期结题项目)不能申报省基金面上项目;同一年中同一申请者只能申报一项省基金各类项目;已获省基金资助但未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该项目规定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基金各类项目。承担省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部委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者,自结题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九条 省基金办每年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告,申请单位根据通告要求组织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组织省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省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在省内外遴选专家建立湖南省自然科学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或比较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情况;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省基金办应客观、公正地遴选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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