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7日)废止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字[2006]126号 200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项目是指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含一般面上项目、优秀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以及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省基金办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及根据此规定制定的其它管理办法中简称《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者必须满足项目申报所需的年龄要求;
(四)申请者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所需的职称和学历要求。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和《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省基金办一律不接受个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