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通过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对象:
(一)初审;
(二)同行专家评议;
(三)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委员大会批准。
特殊专项类型按特定程序执行;特定程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时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在专家库中挑选组成同行专家评议队伍和专家评审组。
评议和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有良好的资信和品德,热心科学基金事业,公道正派。
第十七条 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案、研究条件以及申请者的创新能力等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学科评审组在同行评议基础上重点讨论、评议非共识创新项目,结合总体资助战略提出资助建议。
委员大会审定批准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评议和评审专家的评价与信用制度。
第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评议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者和评议者的权益,维护评议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申请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当年不能选为学科组评审评委。
第二十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要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工作进展,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