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八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资助计划;
(四)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与组织实施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研究成果实际应用。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态势,结合湖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湖南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有利于促进区域科技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