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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2006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废止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湘科字〔2006〕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与省级目标相结合,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建立有效的配置资源机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人才的资助计划;
  (二)制定本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攻关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实际应用;
  (四)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来自大专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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