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获资助者于资助计划实施的次年开始,应认真撰写研究工作进展报告。逾期不报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缓拨或中止拨款。邮寄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
《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二十条 在资助期内,由省基金办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检查。检查以学术活动方式进行。邀请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同行专家对获资助者的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进行滚动支持,拨付后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凡获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按《管理规定》的要求结题。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结束后的三年内,省基金办和获资助者依托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因患病、灾祸,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科研岗位等,致使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依托单位应及时向省基金办提出中止资助的报告。省基金办审查后核准,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省基金办调查核实后,以撤消对其资助,并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报和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获资助者和团队主要成员(前三位)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者依托单位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项基金资助的经费单独建账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也接受社会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面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基金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
《规定》要求。
(一)面上项目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
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③为依托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④在职研究生申请项目必须有导师推荐,并明确申报项目与其主攻方向的关系。
(二)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2周岁;
②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③为依托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三)其他申请者的要求参照
《规定》第
六条执行。
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七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具体申报时间和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厅统一申报、集中受理要求进行。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省基金办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
《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等联合参加省基金面上项目的研究。
第九条 承担省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部委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者,自结题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基金办初审(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学科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省基金办按
《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或网上评议(匿名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至少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