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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每年须对本单位的省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与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简称《管理报告》),于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省基金办。《管理报告》的按时报送和填写质量是省基金办评价项目依托单位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状况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办负责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等。组织专家对杰出青年基金和优秀面上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核准项目结题等。
  第二十七条 省基金办每年安排时间,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或商请省科技厅有关处室共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一般不得无故中止,资助项目负责人如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限省内)继续开展研究,应写出书面报告,由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基金办审查同意后,由调出单位将结余经费拨至调入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入单位完成后续的管理工作。若项目负责人调至省外工作,则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该项目,报省基金办审批。青年基金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Hunan)和项目编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注联合资助单位名称。标注位置应在学术论著、证书、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的封面或书前扉页或论文首页等醒目处。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以省基金资助的成果形式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共享。省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三十条 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影响因子以省基金办当年在湖南科技网(http://www.hnst.gov.cn)上公布的为标准。
  第三十一条 在研的基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或其他违反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
  第三十二条 凡因故中止、撤消的项目,省基金办通知项目依托单位将项目已拨经费的余额退还省基金办,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结题

  第三十三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结题。省基金办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属滚动资助的省基金项目须按合同书要求,采用专家现场验收的方式结题,其他类型项目在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结题: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附基金编号及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获国家973、863计划(含子课题)、国家基础研究计划、国家攻关计划、省级重大项目计划之一资助 (附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四)在国内刊物发表的论文,其刊物的影响因子(刊物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累计至少达到0.6(附论文复印件或录用通知书);
  (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至少1篇(附论文复印件);
  (六)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七)撰写专著1部(附专著)。
  (八)其它(未完成预期研究成果,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一式三份,并由依托单位审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送省基金办办理申请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并报送《结题报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继续报送《进展报告》,并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省基金办核准后生效。在项目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三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依托单位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含《SCI》、《EI》、《ISTP》收录情况)、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报送省基金办,省基金办将其作为《结题报告》的补充材料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归档。

第六章 回避与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和兼聘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 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 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三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一)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 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单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三) 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省基金办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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