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申请者必须满足项目申报所需的年龄要求;
(四)申请者必须符合项目申报所需的职称和学历要求。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各类项目的要求和《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本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工作者均可通过所在单位向省基金办提出申请,省基金办一律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八条 已承担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且尚未结题者(含延期结题项目)不能申报省基金面上项目;同一年中同一申请者只能申报一项省基金各类项目;已获省基金资助但未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该项目规定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省基金各类项目。承担省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部委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者,自结题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九条 省基金办每年发布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事项的通告,申请单位根据通告要求组织申请,省基金办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基金项目,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要求执行。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具备开展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并应设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组织省基金项目申报过程中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的评审,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探索,树立敢为人先的意识;采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省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基金项目资助范围;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在省内外遴选专家建立湖南省自然科学专家库。入选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事业;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熟悉或比较熟悉被评项目的研究内容及相关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省内外发展情况;近年实际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省基金办应客观、公正地遴选同行评议专家,严格执行回避与保密有关规定,注意同行评议专家的知识覆盖面、不同学术观点和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同行专家评议是指省基金办根据申请项目的学科领域选取同行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等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同行专家评议一般采取通讯或网络匿名评议方式。同行评议由省基金办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 申请者可提出不超过三位不宜评议其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专家(须注明所属单位)并说明理由,供遴选同行评议专家时参考。省基金办对此信息保密,但未说明回避理由的回避申请将不予采纳。
第十七条 每个申请项目须聘请至少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专家对每份申请认真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应客观、公正、明确、具体。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同行评议专家应按照基金项目评审标准和要求,充分阐述个人观点,摒弃非科学因素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内容过于空泛或明显有失公正的评议,视为无效评议。
第十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由当年处在任期内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和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办事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名望的其他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专家遴选时应考虑不同的研究类别、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及合理的年龄结构,省基金办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学科评审组专家名单,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每年聘任一次。学科评审组设首席专家。
第二十条 省基金办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记名投票。提请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实行答辩制。省基金面上项目强调绩效挂钩,曾获得省基金各类项目资助且结题评为优秀者,再次申请的面上项目进入学科组后,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省基金办可提请学科组评审专家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大会,审议学科评审组建议资助的项目。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并通过的结果,编制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并下达资助通知。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中面上项目和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两至三年;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三至四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认真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资助通知的要求编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在《合同书》中如实组建完成项目的研究组成员(有省基金在研项目尚未结题者或当年也获得省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他人的课题组)、做好经费预算。研究计划执行中,按要求如实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简称《结题报告》)及经费决算表,报送所在单位。研究计划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均应在结题三年后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报送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基金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对受资助的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项目经费。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确需作重要变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省基金办核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