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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改)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主要资助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企业的科技工作者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科学发展态势,结合湖南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实现湖南省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有利于支持科技工作者创新研究;
  (三)有利于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四)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有利于促进区域科技事业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公开发布资助范围、申请条件、受理程序与期限等信息,建立资助信息查询系统,为申请者提供高效和便利的服务。
  第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第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通过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对象:
  (一)初审;
  (二)同行专家评议;
  (三)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委员大会批准。
  特殊专项类型按特定程序执行;特定程序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一定的条件,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时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在专家库中挑选组成同行专家评议队伍和专家评审组。
  评议和评审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有良好的资信和品德,热心科学基金事业,公道正派。
  第十七条 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案、研究条件以及申请者的创新能力等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学科评审组在同行评议基础上重点讨论、评议非共识创新项目,结合总体资助战略提出资助建议。
  委员大会审定批准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 建立评议和评审专家的评价与信用制度。
  第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评议和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者和评议者的权益,维护评议和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员申请了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当年不能选为学科组评审评委。
  第二十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要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核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工作进展,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和应用等。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第二十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须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为科学家服务,自觉维护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湖南省财政、审计、监察、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技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章为圆形,周围环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字样。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省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HunanProvincialNaturalScienceFoundationofChina,缩写为HNNSF。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审议,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委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环境,激励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省,是湖南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具体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基金项目是指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各类项目,包括面上项目(含一般面上项目、优秀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联合基金项目等。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第四条 各类基金项目的管理均执行本规定以及依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省基金办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与规划,结合学科发展战略,定期发布《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以下及根据此规定制定的其它管理办法中简称《项目指南》)提出资助的主要范围、鼓励研究领域和定向研究课题,指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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