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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已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7日)废止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科字[2006]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新的管理模式的需要,为自然科学基金的公正、公平、公开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多次征求有关单位科技管理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届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发布的《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湖南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联合基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结题细则》同时终止执行。

  附件:《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等六个管理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06年8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
  第三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省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重点资助应用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与省级目标相结合,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建立有效的配置资源机制,制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人才的资助计划;
  (二)制定本省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做好与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攻关计划的衔接,促进研究成果实际应用;
  (四)接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第五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七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委员由来自大专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八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半数以上委员同意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 研究贯彻湖南省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 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 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资助计划;
  (四) 审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五)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办公室主要负责提出与组织实施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优先资助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研究成果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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