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畅工程中的村道应尽量利用地形进行修建,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5厘米,并铺设厚度不小于18厘米的水泥稳定类基层。块石路面和片石灌浆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并要求原路面平整,块片石摆放整齐平整,水泥砂浆浇灌饱满。路面宽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300米设置错车道一处,长10米,路面全幅宽6米。
通达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湖南省通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
农村公路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人口集中等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应坚持按标准建设,为实现村村通客班车创造有利条件。如果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将按规定扣减国省补助经费。
第四章 计划与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统筹规划、科学有序。县到乡镇公路规划按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编制的规划执行;全省通畅工程建设规划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通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发改委打捆申报,省交通厅提出意见,报省发改委进行一揽子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根据通畅五年规划及通畅率目标,由省下达年度额度控制指标。县市区交通部门会同发改部门编制,各市州交通局会同同级发改委联合报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同时抄报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和省公路管理局,经省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汇总后,由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联合审核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改委,年度计划由省交通厅、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 根据交通部和
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车辆购置税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年度计划的安排,市州交通局和财政局要向省申报资金预算,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资金预算联合上报交通部和财政部。
第十九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国家及省五年建设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五章 设计与招投标
第二十条 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简易设计;但大桥、隧道工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