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交通局于每月的28号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报送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
第七章 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部《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组织或委托省公路管理局组织。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复的工期合理组织施工,适时组织交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正式开放交通。
第三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两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向省交通厅申请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km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八章 目标考核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及项目法人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干线公路建设目标任务,省交通厅制定《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交通厅根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工程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定期对各市州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发改委、
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通部颁布的《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