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标准,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凡涉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变化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参照交通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以及《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由各市州交通局制定变更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六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十一五”干线公路建设严格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资金由市州自筹。超概算资金一律由市州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第二十七条 省定额投入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省交通建设资金、省统贷资金等。省统贷资金通过设立(或调整)干线公路收费站点收费偿还。
市州自筹资金来源:市州各级政府财政安排资金或其它资金。
干线公路建设应认真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列入计划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省根据各地的经济状况、公路等级标准分不同类别定额投入。省定额投入标准:
1、长株潭地区(其中长沙市继续实行包干返还政策)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 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1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150万元、100万元;
2、湘西地区及国、省贫困县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25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50万元、200万元;
3、其他地区二级及以上公路12米及以上、 10米、8.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300万元、 250万元、200万元;三级公路8.5米、7.5米路基宽度每公里分别为200万元、150万元;
三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 3500元、3000元、2500元。
第二十九条 省定额投入项目的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省投入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