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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二) 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按《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就医管理

  (一) 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长期居住本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在办理《医保证》时,由本人根据就近原则,在本市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一所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然后凭《医保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更换。

  2、高龄无保障老人因病情需要转诊医疗的,可凭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至其转诊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限于1所,每次转诊期限为1~3个月。因病情需要继续转诊的,应当重新办理转诊手续。

  (二) 长期居住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的就医

  1、高龄无保障老人至外省市长期居住的,可到邻近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办理就医关系转移后,高龄无保障老人可到外省市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居住地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到居住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乡及乡以上的医疗机构就医。

  2、就医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高龄无保障老人需回上海定居,或因疾病需回本市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到原办理就医关系转移手续的医保服务点办理就医关系转回手续。

  五、关于医疗费报销

  (一) 医疗费报销范围

  1、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范围包括: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外省市规定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在本市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以及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

  2、高龄无保障老人医疗费报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按本市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就医关系在外省市并提供当地相关规定的,可参照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能同时参照本市和外省市的规定。

  城保的分类支付规定中,高龄无保障老人执行有关医保支付限额的规定,不执行按比例个人分类自负的规定。

  (二) 医疗费报销待遇的起始时间

  高龄无保障老人领取《医保证》后,即可申请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医疗费从其按《试行办法》规定年满70周岁之月的1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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