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中心〔2006〕33号)
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操作细则
根据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市医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以及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关于适用人员范围
符合《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发放养老待遇的高龄无保障老人。
二、关于告知和办证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高龄无保障老人发放养老待遇后,发给其核定表、医保告知单。
(二) 高龄无保障老人凭本人的一寸照片(一张)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核定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医疗保险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办理《上海市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证》(以下简称《医保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三、关于医疗待遇
(一)符合《试行办法》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2006年9月1日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
《试行办法》实施后,达到享受条件的高龄无保障老人,从其符合享受条件之月起享受规定的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