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通知
(津食药监械[2006]183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有效地对存在安全隐患产品采取控制和干预措施,保证人民群众用械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和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对所有本企业上市的医疗器械产品切实开展好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对发生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按照《公告》及相关要求及时向我局和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并及时展开调查,分析原因,必要时主动采取召回等纠正措施,保证患者及相关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切实按照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要做到部门落实、人员落实,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按照相关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的报表。《天津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可在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上查询(www.td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