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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保局、市教委等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3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6〕11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医保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精神,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现就建立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医保制度)提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对象范围

  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以及征地养老医疗待遇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高龄无保障老人)。

  二、资金筹集

  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医保制度所需统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5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50%。2006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今后随社会经济发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财政承担资金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医疗保障待遇

  (一) 高龄无保障老人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由统筹资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二) 高龄无保障老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资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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