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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16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二、凡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对《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的分支机构跨省辖市范围的,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辖市范围内的,由省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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