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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通知

  2、港口经营人向我局报送论证报告后,我局将组织海事、引航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专家审查组,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我局核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其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审批的项目,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由交通部核准,我局将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直接报交通部。

  三、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及要求

  论证工作由港口经营人委托工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论证报告,其中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组织引航、设计院等单位制定。

  ㈠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港口现状调查,包括码头设施、水域状况、导助航设施、自然条件、生产运营情况等。

  2、详细说明在限定条件下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大吨位船舶的船型。

  3、航行条件对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大吨位船舶航行靠泊的适应度论证,包括锚地、防波堤口门宽度、进出港航道、导助航设施、港池、码头前沿水深、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尺度、回旋水域、对航行船舶航行和相邻泊位影响、船舶交通组织等因素的分析等。

  4、码头设施安全论证,根据规范和有关规定对泊位长度、码头结构、码头附属设施(系船柱、护舷)等进行安全核算。

  5、提出限定条件下大吨位船舶减载靠泊码头等级。

  6、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根据港口设施条件状况及船舶技术状况、气象、潮汐潮流及航道、港池、停泊水域、拖轮等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船舶安全航行和靠离泊方案、以及船舶靠离泊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㈡限定条件

  论证工作应在港口设施现状的基础上、在水域条件满足航行安全的情况下,按下述限定条件进行核算。

  1、在计算船舶撞击力时,船舶的法向靠岸速度按论证船型在《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中表10.6.4-1规定的范围内取用。

  2、在计算船舶系缆力时,对于不设风暴系船柱的泊位,离泊风速不低于8级风,风速范围为17.2m/s~20.7 m/s。

  3、在计算系泊状况下船舶在波浪作用下的撞击力时,船舶紧急离泊波高取值不低于《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表4.3.12和《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中表3.5.5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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