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注销管理的通知
(浙经贸建冶煤〔2006〕438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参照《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27号),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变更、注销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凡要求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由企业如实填写并上报煤炭经营资格证书项目变更申请表(附件)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煤炭经营资格初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经贸委(其中一份由省经贸委签署意见后返回初审部门存档)。视变更项目,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请示文件,请示文件中应当讲明变更原因、依据和变更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要求等。
2. 企业依照《
公司法》规定作出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决议或决定。
3.变更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已经完成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变更企业名称后的公司章程。
6.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遗失的应通过媒体声明,以下均同)。
以下情况不作为企业名称变更范围:
1.原煤炭经营公司改制后组建成为一个新公司的。在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制文件、改制前原公司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的,新公司可按程序申请煤炭经营资格。
2.原煤炭经营公司被其他公司重组,原公司解散,变更为重组公司名称的。在提供重组协议、在媒体上发表债权债务由重组公司承继的公告、原煤炭经营公司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的,重组公司可按程序申请煤炭经营资格。
3.原煤炭经营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的。在提供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在媒体上发表的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承继的公告、原公司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后,新公司可按程序申请煤炭经营资格。
4.有煤炭经营资格的母公司(分公司)将煤炭经营业务调整划到分公司(母公司)的。在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调整经营业务文件、有煤炭经营资格的母公司(分公司)按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后,分公司(母公司)可按程序申请煤炭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