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类凭证内转票证领取专窗。
4、审批
根据受理审核的初审和复审意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作出房产交易过程中相关税收征免的最终审批意见。
(三)“二手房”票证领取专窗操作流程
负责对“二手房”交易中涉及的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各类税费的缴款凭证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保证金退还专用存折开户通知书》等文书开具的正确性进行复审,并向交易中的卖方交付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缴款凭证并督导其向交易大厅内设立的银行柜台缴纳税款或保证金,凭缴款凭证回执向交易中的买方交付契税缴款凭证和《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
(四)综合服务专窗操作流程
房地产交易双方按规定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应当实行同一计税价格,对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办法:
1、按同类房产的市场价格核定其计税价格;
2、通过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中介机构实施专业评估,确定其计税价格。
申请人对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具有资质的房产评估中介机构实施专业评估。对评估价格高于或低于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的,征收机关应按评估价格为计税价格征收相关税费。对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评估费用由提出书面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对评估价格低于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支付。
四、档案资料管理
各单位应当制定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妥善保存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建立户籍档案。同时,将《营业税申报表》等各税种的申报表及《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解缴单》、《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等按序装订成册,以备查阅。
五、房地产交易市场税收征收一般采取“即时受理、当场办结”方式,实现“一条龙”管理;当税款征收事宜较为复杂,需事后进一步核实确认相关税金和费用的,税务机关可先行受理,出具受理单和受理资料清单(样张附后),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六、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骗取税款的,一经查实,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