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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肉类、蔬菜类清洗设施应分设并有明显标示。配置食品保洁设施(净菜架应有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功能);

  (八)砧板必须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九)配备冷藏食品的冰箱,冷藏冷冻食品分类分层存放,食品分类隔墙离地10cm存放;

  (十)使用清洁水源,保持下水道通畅。

  第五条 经营场所环境应当净化、美化、亮化,周围无开放式坑式厕所、暴露性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六条 经营场所地面应用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墙壁、天花板应采用卫生、不易积垢的浅色涂料、材料涂覆或装修;墙壁、天花板、地板应保持日常清洁。

  第七条 经营场所不得饲养猫、狗等动物。

  第八条 提倡使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

  第九条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明,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人配有两套以上工作衣帽,上岗时穿戴整洁。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个人卫生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必须持有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十三条 使用的各种食品标识应符合要求,不得采购过期、变质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和物品用具整洁。

  第十五条 禁止将食品与消毒、洗涤等非食品类物品混放。

  第十六条 发生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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