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6〕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三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和传染病流行,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和《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经营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或一次性可供50人以下就餐的餐饮经营单位,包括小吃店、藏家乐、牧家乐、羌家乐、农家乐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型餐饮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型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卫生条件:
(一)操作间设置相对独立;
(二)操作间墙壁瓷砖墙裙到顶,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并铺设易于冲洗的水泥或防滑地砖。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三)操作间设置排气抽烟设备,并能正常使用;
(四)配备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和洗手、消毒、防潮、防霉、防鼠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配有带盖垃圾桶、潲水桶,并保持外观清洁;
(五)供应制作凉菜的经营单位,应配有专门加工和存储设施;
(六)设置专用餐具清洗池,配备餐具消毒盆(桶)和保洁设施,标注明显标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