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维修、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收受有关单位、企业和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收受财物的收缴管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属地管理的原则(卫办规财发[2006]99),卫生厅直属单位和呼和浩特地区内蒙古医学院三所附属医疗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各盟市医疗机构(含驻地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收缴管理工作,由属地盟市卫生局负责。
第四条 对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为便于资金收缴,自治区和盟市分别设立资金上缴专户。自治区卫生厅上缴专户为,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行账号:301201201110118368,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地点:自治区政府礼堂西侧。
第五条 对不正当交易中收受的物品,由所在单位负责收缴管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附件),并每周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9月30 日,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各盟市卫生局将收缴物品和资金情况立即汇总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负责收缴财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治理商业贿赂收缴物品登记表
收缴单位: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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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缴物品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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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 单 位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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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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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缴物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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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数量 │ 折合价(¥) │ 收受时间 │ 给予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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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受物品的主要原因及过程(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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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监收保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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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缴人员签字 │ 监收人员签字 │ 保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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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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