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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受理的通知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2005年度或2006年度上半年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八)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九)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设立申请由拟设典当行分支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意见。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五)市经委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

  五、我市无典当行的区县市:黔江区、万盛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城口县、南川市、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六、其他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务部的有关规定。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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