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
典当管理办法》第
九条和第
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和我市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立申请由拟设典当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意见。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市公安局对拟申办典当行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市经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经委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六)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指乡镇或街道以上的党政机关、区县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