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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受理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2006年度重庆市新增典当行受理的通知
(渝经典当〔2006〕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有关今年新增典当行的工作安排,遵照《行政许可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新增典当行的审核推荐工作,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积极而又稳妥地推动我市典当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和推荐程序

  (一)从即日起至2006年9月10日止,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设立典当行的申请。今年商务部下达我市审核推荐典当行设立名额为10户。

  (二)申请材料须经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经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52号市级机关综合楼603,联系电话:63899852);业务咨询市经委园区处(联系人:岳玮,联系电话:63899370)。

  根据我市典当行规划布局和发展要求,没有典当行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限推荐一户。

  (三)由典当行审核和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

  (四)由典当行审核和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整理有关申请材料,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和建议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五)由典当行审核和推荐领导小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开会审核有关申请材料,提出推荐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的报告,并由市经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同时,被推荐的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申报的电子文件,市经委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设立典当行的资料。

  二、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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